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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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SERVICE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应涉及实质性内容。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本。
4、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上述《变更证明》、《转让证明》和《商标注册证》为电子形式的,无需交回。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更正申请事项,并在申请书“更正事项”一栏中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更正申请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请中提交更正证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更正证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6、办理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更正的,应当填写该商标的全部类别。
7、更正内容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8、共有商标申请更正商标/注册事项,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四、缴纳规费
对于纸质方式提交的更正申请,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纳商标规费,不予受理其更正申请。申请按类别收费,电子申请免费。具体请见收费标准: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五、查收商标文件
(一)提交电子申请的,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收。
(二)提交纸质申请直接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相应商标文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