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猎标整理解读2024年合肥市高新区奖励政策项目申报及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安徽猎标企服 浏览次数:合肥猎标整理解读2024年合肥市高新区奖励政策项目申报及有关要求
政策依据:《合肥高新区关于支持硬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境内上市奖励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200万元奖励,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400万元;(2)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奖励400万元;(3)完成上市发行,奖励200万元;(4)首发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奖励200万元。
二、境外上市奖励
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上市成功后分三年拨付,每年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三、迁入奖励
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主要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区外迁入高新区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于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统计关系迁入后分三年拨付,每年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五、直接融资奖励
支持区内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高新区经济贡献。
六、辅导奖励
对于辅导区内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每完成1家,给予保荐机构100万元奖励,可用于奖励保荐项目团队。
七、服务补贴奖励
加快高新区企业上市培育基地的建设,鼓励专业机构为高新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综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市场辅导咨询、业务培训、融资路演、论坛活动、行业投研、宣传展示等,经评定后,给予每家机构最高200万元补贴。
八、研发投入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补标准如下:
(1)研发费用投入50万-1000万(含)且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到4%(含)的企业,按企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研发强度择优选取不超过50家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金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2)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以上)-1亿元(含)且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到4%(含)的企业,按企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研发强度择优选取不超过20家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金额5%的标准,给予50万元补贴;
(3)研发费用投入1亿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3%(含)的企业,按企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研发强度择优选取不超过20家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
九、研发投入增量奖励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较上年度的增量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研发投入增量金额择优选取不超过20家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增量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的企业,给予1万元/家•年认定奖励。
十一、瞪羚企业认定奖励
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或1件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瞪羚企业。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营业利润增长率达到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的科技型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营业利润增长率达到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型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营业利润增长率达到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型企业。
十二、独角兽系列企业认定奖励
对在秦创原·科创高新服务平台入库,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独角兽系列企业:
(1)拥有领先自主核心技术,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含)、估值不小于1亿元,且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的企业,认定为独角兽培育企业;
(2)拥有领先自主核心技术,成立时间在5年之内、估值不小于1亿美元或成立时间在5-10年(含)、估值不小于5亿美元,且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的企业,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
(3)拥有领先自主核心技术,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含)、估值不小于10亿美元,且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的企业,认定为独角兽企业。
对首次入选独角兽培育榜单的,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潜在独角兽榜单的,择优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独角兽榜单的,择优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证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5亿元(含)、10亿元以上(含)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创新服务载体奖励
对受托辅助区内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服务企业等服务型企业,按照认定数量及通过率择优给予1万元/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经年度审核、评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择优给予每年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
对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后择优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颠覆性技术创新奖励
为落实推进颠覆性技术创新工作,营造高新区颠覆性技术创新氛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通过大赛机制深入挖掘一批颠覆性技术项目。对于参加公开海选的项目,给予领域赛优胜项目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获得总决赛优胜项目的,再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参加揭榜挂帅的项目,通过现场比拼环节决出的优胜项目,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六、促进高校院所技术成果转化奖励
鼓励企业在本地转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
(1)对于企业购买高校院所技术成果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高校院所团队以技术成果入股企业的,按照无形资产评估总值的2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知识产权确权奖励
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件3000元、1000元奖励;对申请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欧美日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十八、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
对于上一年度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到账中央财政经费,给予30%经费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未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需返还支持经费。
十九、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发展奖励
(一)新增入库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且入规当年1-9月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分三年补贴,其中:第一年度12万、第二年度9万、第三年度9万)。
(二)营收发展奖励
(1)对近三年营收增速达到10%(含)以上,且当年1-11月营收达到1000万元(含)-3亿元,增速大于25%、50%、80%的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奖励;
(2)对近三年营收增速达到10%(含)以上,且当年1-11月营收达到3亿元(含)以上,增速大于25%、35%、50%的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
二十、技术合同交易奖励
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1%-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发票增量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按照发票增量的1%进行奖补;发票增量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照发票增量的2%进行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35万元;发票增量5000万元以上,按照3%进行奖补:
①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补金额不超过40万元;
②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奖补金额不超过45万元;
③10亿元以上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的核定,以认定日期在当年度内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四类),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是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认定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当年新认定的技术贸易企业,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新增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最终确认,以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实际技术交易数据为准。
二十一、技术经理人机构发展奖励
(1)对撮合技术成果在本地进行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3%给予奖励,撮合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的,每项再给予3000元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技术经理人机构举办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动,对每年举办活动超过5场,且活动经合肥高新区备案的企业,给予组织机构2万元/场活动的补贴,每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二、支持建设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奖励
鼓励企业自建、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设科技创新或科技服务类平台、载体、基地等,按照发展成效,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含国防类)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平台,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型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双创载体提档升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国际化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对通过创建工作评审并纳入年度考核管理的离岸创新载体,按照平台运营成效(转化孵化项目数、招才引智数、资源对接业务量等),经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企业参与和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奖励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大赛、专业行业论坛、高端学术会议以及灵活多样、参与群体众多的创新活动,经备案及评审认定后,按照合理支出费用的50%,择优给予承办机构最高200万元补贴。
二十六、硬科技创新人才支持奖励
(一)对满足高新区各类硬科技创新人才标准Ⅰ级和Ⅱ级的,前3年度按照其对市区两级个人贡献,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人才津贴;后2年度按照其对区级个人贡献,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人才津贴,奖励金额精确到个位数
(二)对满足高新区各类硬科技创新人才标准Ⅲ级的,3个年度内按照其对区级个人贡献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人才津贴,奖励金额精确到个位数。
(三)对经高新区评审通过的硬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创业项目,5年内对前三次私募股权融资给予1:0.5的项目支持,单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经高新区评审通过的硬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创业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以实际租金为标准,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每年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以协议签订当月起12个月为单位计算)
(五)对经高新区评审通过的硬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创业项目,5年度内按其企业对区级二十五、贡献给予全额补贴
天使子基金建设奖励优选围绕关键产业领域设立的天使投资子基金,按照天使基金出资最高20%进行配套出资。
二十七、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奖励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投资力度,对上一年度投资上述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择优奖励,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投资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投资于自身实际控制或运营的企业,及基建和房地产项目的不享受本奖励。
二十八、创投机构落户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户高新区,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高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连续3年以实际租金为标准对企业择优进行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九、债务融资贴息奖励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票据贴现,发行集合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根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按照实际利率与资金入账日LPR孰低计算利息的30%给予补贴。择优对每家每年最高贴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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