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VIVO”杠上“ViVi”? “ViVi”商标注册成功?
发布时间:2020-06-22 来源:安徽猎标企服 浏览次数:近年来,国产手机品牌强势崛起。在一众国产手机品牌中,vivo的表现一直都是可圈可点的。据了解,VIVO创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安徽合肥。经过多年发展,VIVO已成为国内外知名手机品牌,和华为、小米、OPPO并称为国产手机四大巨头。
为了防止他人傍名牌,维沃公司还申请注册了
“VJVO”“VIVQ”“VIUO”“UIVO”“VIVD”“V1VO”“VIVC”“VIVP”“VIVB”“UIUO”“VIVA”等一系列防御商标。
近期,围绕第18439707号“ViVi”商标的归属权问题,维沃公司又和合肥一公司“杠”上了。
“ViVi”商标引争议?
第18439707号“ViV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的原始申请人为某科技公司。争议商标由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
经商标异议程序,争议商标于2017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商品上。
2018年9月6日,争议商标被转让至合肥某公司名下。
2018年10月25日,维沃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英文“vivi”与维沃公司第7690827号“VIVO”商标、第9773708号“ViVO”商标、第15180323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VIVO”和“ViVO”仅个别字母存在差异,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传真设备;显微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合肥某公司如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关于该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目前还不得而知。因此,关于“vivi”商标案的最终走向,还有待进一步的结果出来。
检索发现,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维沃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的还有“VEVO”、“VIVOSMART”、“uvivo”、“wiuo”等商标。
可见,商标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企业持续发力,不可懈怠。对于企业来说,注册好相关商标,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高枕无忧。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碰瓷”自身品牌的“问题”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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