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成本提高了!新专利法修改重点详解
发布时间:2020-12-22 来源:安徽猎标企服 浏览次数:本文关键词:新专利法,专利法修改,专利侵权,专利保护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专利法。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与原专利法对照,修改多达29处!
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增加不丧失新颖性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大专利侵权的赔偿力度、新增药品专利特殊保护规定等,重点可以看以下三大方面:
近年来,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新法也加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
1、将产品局部的设计及调整也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有利于对局部改进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2、将之前的保护期限从十年增加到十五年,更有利于保护企业多年经营维护的产品外观设计,打击侵犯外包装等侵权行为;
3、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有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
重点二:加大专利侵权的赔偿力度
专利维权周期长、举证难、判赔低是司法实践中的通病,由此造成的恶意侵权情况不利于创新,为此新法在这方面有所加强,比如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法定侵权赔偿数额。
1、第七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该条款涉及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与民法典第1185条的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是一致的。而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为“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专利法》将主观要件从“恶意”修改为“故意”,降低了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2、第七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的下限从原来的“一万元”提高至“三万元”,法定赔偿的上限从原来的“一百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容易挫伤发明人的积极性,新法中进一步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1、单位可以依法将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约定为单位与发明人共有或发明人单独所有:第六条第1款“……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2、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可以给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产权激励奖励方式: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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