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标注册的名称有什么要求吗?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安徽猎标企服 浏览次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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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好处: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
2、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3、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
4、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融资,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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